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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债务人收到质押通知后的义务及责任 被引量:2

Obligation of Accounts Receivable Debtor after Receiving Pledge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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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作为一种权利质押,出质人将其应收取账款的债权质押给质权人后,其受领应收账款的权利受到限制。应收账款债务人收到质押通知后,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向出质人清偿债务,否则其清偿行为对质权人不产生效力。质权人有权直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收取账款以实现质权。
作者 陈明
机构地区 最高人民法院
出处 《人民司法》 2018年第32期68-73,共6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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