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刑事诉讼是一个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前一阶段的认识不被后一阶段所认可实属正常,但应及时消除相关影响。就扣押现金而言,侦查机关扣押之时通常是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但扣押必要性消除后应依法及时解除扣押并予以退还;不依法及时退还的,属于刑事违法扣押的一种典型表现。在国家赔偿范围和标准上,尽管现金并不产生利息,而且即便侦查机关将其存入专用对公账户也不生息,但根据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扣押机关应在退还被扣现金的同时支付自违法性被确定之日起的相应利息。
出处
《人民司法》
2018年第32期98-101,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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