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介绍:A 公司于1998年、1999年期间向中国银行某市分行(下简称某中行)借款,以其名下的3000万股某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证提供质押担保;同时,B 公司以其名下的3000万股同一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证为 A 公司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2000年底,A 公司另向中国建设银行某市分行(以下简称某建行)借款,同样由 A 公司、B 公司用上述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证作为质押担保,造成'一物二押',借款到期后 A 公司不能归还借款,遂起纠纷。
出处
《晟典律师评论》
2004年第1期123-134,共12页
SD & Partner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