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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听措施的法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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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前言监听,是指侦查机关对他人正在进行的语音及电码符号通讯,通过自然感官和相关设备以探知其通讯内容的一种侦查措施。从法律上讲,监听可以分为未经通话双方当事人同意的第三者监听和经其中一方当事人同意的监听。另外,监听还可分为监听有线通讯、监听无线通讯与监听言论或谈话三类。监听有线通讯指的是对他人间的有线通讯线路予以秘密侵入以探知其通讯内容,典型的是对固定电话的监听;
作者 郑雷 黄魁琼
出处 《晟典律师评论》 2005年第1期96-122,共27页 SD & Partners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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