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现行破产法律制度中劳动债权对担保优先权的突破所谓劳动债权,是指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所发生的职工请求企业给付一定金钱的权利。对企业破产后企业职工劳动债权的受偿顺序,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做了一般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出处
《晟典律师评论》
2005年第2期97-105,共9页
SD & Partner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