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若将税收权利视为行政权,则纯粹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行政法所享有的行政管理权,是一种典型的公法权力。若将税收权利视为债权,即是国家请求纳税人履行税收债务的一种公法上的债权。无论作何种解释,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对国家税收的法律保护,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都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一、破产清算中的税款申报问题《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规定了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破产企业所欠税收的清偿顺序列在破产债权之前。
出处
《晟典律师评论》
2005年第2期106-113,共8页
SD & Partner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