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院根据申请人×××××公司申请,已经受理××××××××公司破产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案件审理期间,该企业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护好企业财产,任何人不得非法处理企业的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不得隐匿、私分、无偿转让、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的财产。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前,应负责保管本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不得擅离职守。以上公告望遵照执行,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出处
《晟典律师评论》
2005年第2期181-181,共1页
SD & Partner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