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年×月×日,×××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银行申请债务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破产还债一案,并于×年×月×日日依法宣告公司破产还债,并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为了继续维持破产债务人的稳定,避免资产风险,防止社会矛盾,本着定编、定岗、定责的原则,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在法院指定的清算阶段,公司的任何人员,尤其是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保卫人员,一律不得擅离职守.
出处
《晟典律师评论》
2005年第2期190-191,共2页
SD & Partner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