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三鹿"奶粉存在着危害人身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并实际造成了全国范围内"结石"娃娃的严重后果,属于缺陷食品,依法应当追究生产者的产品责任。该事件的发生,给侵权法的制定和民法典的起草工作都带来了新的契机。关于产品责任中是否应建立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更是成为争论的焦点。笔者认为在缺陷食品的产品责任中,应当建立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并行的双轨机制,从而有效地遏制类似"三鹿"奶粉事件的大规模侵权行为,实现侵权法的三大调整功能,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出处
《晟典律师评论》
2009年第1期143-151,共9页
SD & Partner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