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施行至今已有9年,《企业破产法》的第五章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进行了规定。对于进入破产清算的企业来说,《企业破产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便是在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尽最大的可能公平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因为此时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实质上已经属于全体债权人,破产清算的程序即是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并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程序。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可以通过几种途径来实现:(1)健全企业破产清算机制。
出处
《晟典律师评论》
2016年第1期133-142,共10页
SD & Partner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