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1年6月28日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以下简称《前海条例》)第七条规定:设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前海管理局是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随后成立的前海管理局成为全国首个法定机构。前海管理局法定机构模式对推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统筹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是前海合作区建设的一大亮点和特色。
出处
《晟典律师评论》
2016年第1期302-315,共14页
SD & Partner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