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使用应收账款提供担保来借款已经成为企业融资的一条快速通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因此,应收账款实质上是到期未还的一般金钱债权,应收账款质押是设定一般债权质押。作为一项起步时间较晚的权利担保制度。
出处
《晟典律师评论》
2017年第1期141-149,共9页
SD & Partner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