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先秦的税赋制度,先是“助”法,即将田划为井字形(当时的“中国”即中原和渭河平原;还有燕赵、齐鲁平原,划井字是很容易的),当中是公田,周围是私田。私田收获归私,公田由八家“助”耕,收获归公。但人们在公田里干活不起劲,于是乎“彻”。朱熹说:“彻”通也,均也。周制一夫受田百亩。而与同沟共井之人通力合作。计亩均分,大率民得其九,
出处
《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6年第1期13-,共1页
Journal of Xihua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