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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林木折价转让中民众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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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共中央中发(1984)1号文件规定“在荒山、荒沙、荒滩种草种树,谁种谁有,长期不变,可以继承,可以折价转让”。在《贵州省关于进一步放宽政策搞活林业经济若干规定》中规定,“允许折价转让中幼林。在自留山、承包山上的中幼林,允许折价转让,可以卖给国家和集体。
作者 吴达武
出处 《林业与社会》 1994年第1期10-11,共2页 Forestry and Society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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