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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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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地的管理和保护,合理利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国有林业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
出处 《浙江林业》 1994年第3期10-12,共3页 Zhejiang Fore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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