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未来应收账款是现在已经具备合同基础法律关系且转让时基础合同中债务人尚未开始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义务的债权或付款请求权。保理合同中以未来应收账款转让在某些方面是具有债权转让的基本特征,但以未来应收账款为标的叙做保理合同涉及到未来应收账款债务人、未来应收账款债权人、保理商。债权转让在实质上只是债权人发生变更,债务人和债权债务内容均未发生变更,即债的同一性保持不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债务人抗辩权和抵销权根本目的是在于简化法律关系,应该进一步完善保理合同中三方主体在转让问题中的权利分配。换言之,抗辩权和抵销权亦不应被缩限和空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