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和地方多次发文提出,要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城管执法领域,综合了多个行业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迫切需要引入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威慑,提升执法实效。目前已有多个省市做了尝试,也颁布实施了城管执法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关规定。但是,作为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之核心的"失信行为"如何认定,在现有规定中尚未见到。"主观故意性"是认定失信行为的实质性标准。失信行为的类别包括违反许可管理规定、违反告知承诺规定、有先行作为义务但不作为等六类行为。对于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应考虑措施相关性、可操作性、执法实效性、威慑可能性等因素。
作者
史莉莉
程彬
Shi Lili;Cheng Bin
出处
《上海城市管理》
2019年第2期88-92,共5页
Shanghai Urban Management
基金
2018年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咨询项目<城管执法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及运用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