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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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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发挥我省中医药资源优势,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保护人民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医,系指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教学、科研、外事等活动。
出处 《中医药管理杂志》 1997年第3期28-31,共4页 Journal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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