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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商业厅制订财务工作“十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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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西省商业厅最近制定了企业财务工作「十不准」。「十不准」是:不准挪用、载留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不准化全民为集体,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损害国家利益;不准擅自提价和变相提价、削价,破坏国家价格政策;不准乱挤成本,乱摊费用,随便扩大开支范围和任意提高开支标准。
出处 《武汉财会》 1981年第5期5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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