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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税代利”、“浮动工资”的会计科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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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商业企业实行“以税代利”,有关会计事务如何处理? 答:根据《商业会计度若干补充规定》的精神,我们在试点单位,作如下处理。 (1)缴纳所得税时: 增:预缴所得税—所得税减:银行存款(或增:银行借款,下同) (2)缴纳调节税时: 增:预缴所得税—调节税减:银行存款 (3)缴联合调剂基金时: 增:抵缴利润—税后留用利润减:银行存款上级主管部门收到联合调剂基金时: 增:利润留成—联合调剂基金增:专项存款 (4)企业留用利润时:
作者 肖慕何
出处 《武汉财会》 1983年第2期7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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