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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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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财部印发的《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的解释; 凡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积极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考核批准,可以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 (1)在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并已取得高级会计师、会计师技术职 (2)担任财务会计专业教授、副教授、讲师,并具有一定财务会计工作经验的人员; (3)熟悉财务会计制度,担任查帐等工作三年以上,适合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的人员. 注册会计师须经居住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考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财政部如发现审批不当,应通知财政厅、局重新审查。
出处 《武汉财会》 1984年第4期5-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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