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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犯税法带头偷税 经理被判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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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于1983年10月审理一起偷税案,判处被告杨瑞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杨瑞祥在担任青货服务所期间,擅自改变财务管理制度,指示会计瞒报销货款先后截留营业利润71,730元,偷工商税和所得税共50,404元。
出处 《武汉财会》 1985年第1期4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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