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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贷款利息不能列入产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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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基本建设借款和专项借款的利息……”不得列入生产、销售成本。但是,有不少工业企业,长期将设备贷款的利息直接列入生产成本,直到现在还是这样。谈论起来,这些企业的财会人员还不以为然。概括起来有两个原因:一是某些财会人员对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不熟悉,将设备贷款与流动资金贷款混为一谈;二是有的财会人员以及某些企业领导人错误地理解改革,自行将某些应遵守的制度“改”了,将某些规定“革”了。
作者 张先训
机构地区 黄陂味素食品厂
出处 《武汉财会》 1985年第10期3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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