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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制度改革后工资和津贴适用的预算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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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市财政局武财预字[1985]第465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有关工资和津贴适用的预算科目的通知》规定:(一)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工人为岗位(技术)工资]、工龄津贴三项在“工资”“目”中列支。(二)
出处 《武汉财会》 1985年第12期3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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