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韶(86)财税字第011号《关于国营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如下:一、关于企业承接外商来料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项目的纳税问题。在利改税第二步实行后,仍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80〕第315号及财政部(81)财税字第35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精神执行。对其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所得利润,按规定免征所得税的,免税期满或补偿期满后,不论所签合同是否终止或新签合同,企业所得的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纯收入,应恢复缴纳所得税。至于对其从事国内委托加工等业务所得利润,应照章征税。二、关于全民所有制预算外企业和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