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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工资改革准许进入成本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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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在财综字第001号《关于解决有困难的国营企业一九八五年调整工资标准所需资金来源的通知》发出后,又以(86)财工字第92号颁发了《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一九八六年准许列入成本的工资数额和不征收奖金税的通知》,作如下补充规定:一、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将原定面上的企业人均每月5元列入成本,改为7.5元列入成本。这样修改后,
出处 《武汉财会》 1986年第7期4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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