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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和原国民党宽转人员的生活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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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市民政局、财政局(86)武民政计字152号、(86)武财予字409号《关于提高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和原国民党宽转人员的生活救济费的通知》规定: 一、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在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居住城区的增加12元;居住镇城的增加10元;居住农村的增加8元.
出处 《武汉财会》 1986年第10期45-,共1页
关键词 精减 镇城 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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