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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代扣消费者税款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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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出现了多环节、多渠道,多种承包形式,不少直接用于生活消费的单位和个人,用转帐支票向批发企业购买所需的生活消费物品,逃避了应当负担的零售环节营业税。据税收大检查统计,新洲县1986年漏扣直接消费者应当负担的营业税达四万元多。为了堵塞这个漏洞,特提三点建议。一、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城乡个体商贩和以现金或现金支票进货的集体商业企业为代扣对象。换言之,对国营商业和以转帐支票进货的集体商业企业不予扣税。这样一来。
作者 徐恒杰
出处 《武汉财会》 1987年第2期4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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