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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考核暂行办法——财政部(87)财会学第17号文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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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考核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二、注册会计师考试和考核,每年或每两年举行一次。每次考试和考核的时间、地点和各项具体要求,应当至迟于每次考试、考核前二个月通知。三、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为;会计、财务管理、审计和经济法;考试办法为笔试和口试。注册会计师考核范围为:学历,经历,著作或业绩;考核办法为验证证件和证明,必要时附加口试。四、财政部批准组成的全国考试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和监督注册会计师考试和考核工作。
出处 《武汉财会》 1987年第4期3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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