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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会计制度修改内容介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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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七、固定资产租赁的核算乡镇企业的固定资产租赁,分租出和租入两种。经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写明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标准、大修理由谁负责,以及对租入固定资产进行改良工程后的处理方案等。 (一)租出固定资产的核算乡镇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将不需要的固定资产租赁给需要单位使用。但固定资产仍属本企业所有,其原值应保留在企业“固定资产”帐户上。租出固定资产收取租金的数额一般不应少于该项固定资产同期应提折旧额,其租金应作为“专用基金——发展基金”收入。
出处 《武汉财会》 1987年第4期43-4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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