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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应弥补亏损”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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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商业会计制度中,有个“应弥补亏损”科目。按规定,它的核算内容,包括①应由国家预算弥补的亏损;②应由本企业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③应由商业企业自补的亏损。不管怎样弥补,从企业单位来讲,都是应收的,所以它是一个资金占用类科目,就应该言正名顺地标明占用,而不要含糊其词。但是应弥补亏损这个科目的“应弥补”,未分清收付,不能说明应弥补谁,可以是应收弥补亏损,也可以是应付弥补亏损。从企业单位讲,则是应收弥补亏损,从财政部门或主管单位来讲,则是应付弥补亏损。光从字面意义讲,这个应弥补亏损,在很大程度上,容易被理解为应付弥补亏损,
作者 彭万鹏
出处 《武汉财会》 1988年第1期4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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