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武汉市总工会,劳动局,财政局为了对少数收入较低、当前生活仍有困难的职工,进一步做好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以武工(1987)25号文发出通知,现简介如下: 一、从1988年1月1日起,对家住市区(城市户口)的职工,家庭月人平生活费收入低、给予定期补助的标准改为:职工按四十五元、供养直系亲属按三十五元计算,职工家庭每月生活费总收入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单位按月予以补助;家住其它城镇和农村,生活确有困难的职工,各单位可酌情给予补助。二、对于家住市区、家庭每月人平生活费收入在四十元以下(含四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