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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有关债券的财务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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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重点企业债券的通知》和《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财政部以(87)财工字101号文对发行债券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一、国营企业购买各种债券,只能使用国家规定其有权自行支配的自有资金,不得挪用上交财政的税利、国家资金和银行贷款,也不得摊入生产成本(费用)和列入营业外支出。二、由银行代替财政部向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到期由财政部还本付息。由建设银行代理电力、冶金、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部门所属国营企业(公司)向企、事业单位发行的重点企业债券,实行谁发、谁用、谁还的原则,到期由上述部门所属企业(公司)
出处 《武汉财会》 1988年第2期45-4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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