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调节与分配是税收的两大职能,它们虽有内在联系但就其实现各自的职能作用的目的、范围、环节和方式等方面存在着一系列的区别,分属于两个不同的职能范畴.由于税收这两种职能作用都和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或利益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人们在论及企业的分配关系时,常将税收的这两种作用混为一谈,以致使议论的主体不甚了然.例如,人们常常关心企业税收负担问题,它是指国家税收在企业分配关系中所占份额的大小以及企业对这一扣除份额的承受力如何,这是属于税收分配领域中的问题。但是,人们在论及这个问题时,常用某一种税如产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