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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渔场垫付款的帐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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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营渔场自1983年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以后,取消了职工固定工资,改由渔场每月垫付生活费,年终按完成承包任务的情况结算奖赔。各渔场给承包者每月垫付生活费的标准不一样,少则二三十元,多则四五十元,但最高一般不得超过承包者原标准工资的70%。当前,国营渔场对其垫付生活费的帐务处理主要有两种:一种将垫付生活费作往来款摆在帐上(借:应收承包往来款,贷:银行存款、现金),待年终结帐扣回;另一种只按实际垫付生活费直接计入产品成本的“工资”项目内(借:水产生产——工资;贷:银行存款、现金),并同时用帐外帐登记承包者的往来帐,以便年终结帐扣回。上述两种帐务处理,都存在不妥之处,一是没有反映产品生产成本中的社会必要活劳动耗费——工资;二是只反映了实际垫付的生活费,人为地造成产品生产成本计算不实;三是不利于统计职工工资总额、分析职工收入水平。
作者 钟立新
机构地区 洪湖市水产局
出处 《武汉财会》 1988年第3期4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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