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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查屡犯”的病因和除病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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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近几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有一种毛病明显暴露出来。有些单位年年被查,年年违纪违规,而且是同类型、同样手法。这种“屡查屡犯”病,日益蔓延。从我市情况看,犯老毛病的单位占违纪总户数的比例:1985年为14.2%,1986年为21.7%,1987年为29.2%,呈逐年增长趋势。分析“屡查屡犯”之病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此病患者自身思想素质低劣。一味追求本位利益和个人私欲,法纪观念、全局观念淡薄,对执行财政法规和物价纪律的认识低。这些单位中的领导者或当事人,有的认为只要把生产经营搞上去,
作者 李建
机构地区 咸宁市财政局
出处 《武汉财会》 1988年第4期8-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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