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湖北省地方国营预算内企业所得税缴库规定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湖北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以(88)鄂财工字第227号文对地方国营预算内企业所得税缴库作如下规定: 一、各县(市)所属的地方国营预算内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利润就地缴库,列本县(市)收入;地、市、州直属地方国营预算内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利润就地缴库,列本地、市、州收入;省直属预算内国营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利润就地缴库,列省级收入. 二、各地、市、州、县所属企业所得税、调节税、利润的缴款书(税票)由同级财政部门开出,并由同级财政部门有关科(股)签章;省直属企业所得税、利润的缴款书(税票)由省财政厅财政驻厂员管理处或各地财政驻厂员组开出,并负责签章.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向有关开户银行提供有关企业的承包上交收入任务和未承包企业收入计划,积极做好企业所得税、调节税。
出处 《武汉财会》 1988年第5期33-,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