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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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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防止租赁企业的财产损失财政部1988年3月22日以(88)财工字第77号发出通知说:据有些地区反映,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财产不实,损失严重。其主要原因:一是承租人育意压低基数,多报损失;二是企业清产核资不细;三是各综合部门和主管部门无法确认损失虚实,只能听凭企业自报。为了防止和杜绝这类现象发生,减少企业财产损失,保证租赁经营责作制的健康发展,经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强租赁经营企业的财务、税收管理和监督工作,对所属的租赁企业情况要认真进行调查,发现财产损失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
出处 《武汉财会》 1988年第8期4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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