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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工业企业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补贴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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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以(88)财会字第42号对网营工业企业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补贴的会计处理作了如下规定: 一、企业发放的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应分别通过“应付工资”、“工资基金”或“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1.企业用自有资金负担的价格补贴,借(减):专用基金,贷(增):应付工资或工资基金。 2.经有关部门批准,进入成本的价格补贴,仍按原工资开支渠道分别在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和销售等科目核算,借(增):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
作者 王丽娟
出处 《武汉财会》 1988年第9期4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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