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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部分退职休息的女同志生活待遇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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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湖北省委组织部、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1988年4月27日以鄂组〔1988〕17号文发出:“关于贯彻《关于妥善解决部分退职休息的女同志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对部分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因各种原因经组织决定退职休息的女同志的生活问题,现考虑到生活物资提价等因素,决定适当提高她们的生活补助费,作了如下规定: ①只享受鄂组〔1984〕023号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发25元。②享受鄂组〔1984〕023号及鄂劳人险〔1985〕第143号、鄂财事字〔1985〕第548号两项补助的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两项补助合计达到90元的不再增发,不足90元的可增发到9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两项补助合计达到85元的不再增发,不足85元的可增发到85元.③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其审批手续。
作者 梅重阳
出处 《武汉财会》 1988年第10期4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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