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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朝审计新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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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我国周朝的审计工作,会计史学界流行的观点是:司会行使内审之权,宰夫执行外部稽查.有些同志认为宰夫只是下大夫,爵位较低,权威不高。实不尽然。司会和宰夫都是由太宰领导的行政系统的机构和官员。会计史界还没有注意到,早在周朝,我国就有了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的爵位很高的审计部门的雏形。据《周礼春官宗伯下.内史》,“内史掌王之八枋(柄)之法,以诏王治”。内史掌管周王八枋的法规,诏告周王治理天下。八枋指:爵、禄、废、置、杀、生、予、夺。“执国法及国令之二,以考政事,以逆会计”。执存国家法律和周王政令的副本,考核邦国都鄙的政事,审查会计工作.“掌叙事之法,受纳访,以诏王听治”.掌管叙事的法规,接受群臣的来访,转报周王.“及四方之事书,内史读之,王制录,则赞为之,以方出之”。凡四方诸侯呈报周王的奏议,内史读之;周王制录。内史作辞,写在方版上发出去.
作者 李孝林
机构地区 重庆商学院
出处 《武汉财会》 1988年第10期4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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