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各国的税制来看,税源较为稳定的不动产保有环节的房产税属于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我国在不动产保有环节征收的房产税征税范围较小,税负相对较轻,不足以成为地方主力税种,但是不动产新建环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销售和转让不动产的营业税以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环节的契税与房产税等税费收入则能构成我国地方财政收入的主体。本文通过借鉴其他国家增值税和房产税的税制情况,在保障地方财力基本不变的情况下提出了居住用不动产交易的营改增的相关建议,并进行了分析。
出处
《财会月刊(下)》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44-46,共3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基金
2014年山西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不动产交易服务改征增值税的思考与建议"(项目编号:2014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