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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法制史上之“旧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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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序言元初,世祖君临中原之后,改组了汉人的政治机构,但未及建立法制体系,因此,裁判官究应适用哪种法规,即成为当时所面临的困难。过去通说均认为:元初乃循用金《泰和律》,迨至元八年(1271年)始禁行.法官所据即此《泰和律》。于是。
出处 《蒙古学资料与情报》 1990年第4期5-12,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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