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列宁曾经指出,合作社企业不是一种独立性的经济成分,它的性质是由国家政权性质和社会制度的性质决定的。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合作社,属于资本主义的经济组织。而在我国新的社会经济制度下,供销合作社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商业。对这个问题,不论是经济学界,还是从事实际工作的同志,认识都是一致的。但是,进一步研究供销合作社究竟属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哪一种形式,认识便发生了分歧。从一九五六年开始,断断续续进行过几次讨论,至今尚未得到统一。本文拟从两方面对供销合作社所有制的性质进行初步探讨。
出处
《财贸研究》
1983年第4期1-6,共6页
Finance and Trade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