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文的附件是相对于主件而言的。许多教科书都将附件解释为“是对主件的补充或说明”,例如,裴显生教授主编的《应用写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6月第一版)对附件是这样解释的:附件是附属于正文的印证性、说明性或附带性材料。这种解释是否受“附件”之“附”的影响,笔者不得而知,但它给人的印象是,附件的内容不如主件重要。笔者认为,这种解释过于简单化,割裂了主件与附件的有机联系,影响了对公文内容的整体理解,与公文的行文实践不相一致。下面,浅谈笔者的几点认识,请指正。
出处
《秘书》
2000年第10期37-37,共1页
Secret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