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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在建项目剩余工作量的几点意见——国家能源投资公司总工程师刘成铨同志讲话(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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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清理的主要任务 1.根据国发[1988]45号文精神,对在建项目的剩余工作量清理审定后,由投资公司与建设单位在原包建的基础上,补签承包合同,实行包投资、包新增生产能力、包建设工期的“三包”。 2.摸清在建项目转入“八五”期间需要的投资。再根据“八五”期间国家切给能源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核算“八五”期间煤炭行业的建设规模,保结转项目后,还能建设多少新项目,能新增多少生产能力。
出处 《煤炭经济研究》 北大核心 1989年第5期4-5,共2页 Coal Economic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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