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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在实务中的认定标准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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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对股份自由转让的一种限制,我国原《公司法》将其设定为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享有的一种法定优先权,且在新《公司法》第72条第三款承继了原适用范围,并增加了多个股东同时主张该权利时的行使方式和法院强制执行时该权利的行使方式,但法律总体规定上还是略显简单粗糙,由此带来了实务中运用该制度的若干困难和争议。因此,必须明确其在实务中的若干认定标准,例如"法律性质"、"同等条件"、"转让方式"等,以达到突破适用瓶颈,平稳健康运行的目的。
作者 商丽娟
出处 《城市地理》 2014年第7X期212-212,共1页 City Geogra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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