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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的可税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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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将税法理论研究的晚近成果——可税性概念应用于财产税的理论探讨。作者提出了检验财产可税性的六项标准,以此对财产是否可税、可税财产的范围以及可税财产的可税程度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探讨。作者认为以公平性和效率性衡量,财产可以而且应该成为课税的对象;在可税财产的范围方面,生产性、生存性和易观测性构成确定财产税税基的三个基本约束条件,生产性财产、生存性财产以及公益性财产均不具可税性;对于可税财产的可税程度,主要体现为税率上的差别对待,应区分财产的性质、财产的用途、财产的流动性以及纳税主体考量财产的可税程度,实行差别税率。
出处 《财税法论丛》 2005年第1期117-154+9,共38页 Finance and Tax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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