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次一、税收撤销权内涵的厘定二、税收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三、税收撤销权的行使程序200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50条第1款中规定“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 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出处
《财税法论丛》
2007年第1期383-392,5,共11页
Finance and Tax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