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详细展示两岸各自关于税务行政内部救济程序的有关规范,更以德国法上的相应规范为参照,为两岸制度的各自改进互相提供借鉴。较之大陆地区学者通常在作对比之后多以'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为名行'移植嫁接'之实、忽视自身制度优势所在的文风,该文得从客观立场出发阐释彼此'有来有往'的互相借鉴之意:如该文既指出大陆地区关于人民对非纳税争议的其他税务争议具有救济程序选择权的做法,值得台湾地区参考——所谓'有来',亦认为台湾地区现行'税捐稽征法'目前对于人民申请救济者,已无先行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的限制性规定,值得大陆地区用以检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所谓'有往'。
出处
《财税法论丛》
2010年第1期157-191+4,共35页
Finance and Tax Law Review